為指導并提醒相關責任主體單位周知并遵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相關規(guī)定,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手續(xù),減少違法裝修改造行為。成都市住建局依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住建部令第58號)、《成都市既有建筑裝修改造管理辦法》(成住建規(guī)〔2023〕8號),制定《成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指導既有建筑裝修改造工程辦理消防審驗手續(xù)的通知》,內容如下。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類項目
(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類項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筑裝修改造工程屬于特殊建設工程,應向工程屬地住建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與消防驗收: 1.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yè)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y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5.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yǎng)老院、福利院,醫(yī)院、療養(yǎng)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員工集體宿舍; 6.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7.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8.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9.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10.
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11.具有第1項至第6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12.第10項、11項規(guī)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消防驗收備案類項目 除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既有建筑裝修改造工程屬于其他建設工程,應向工程屬地住建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備案。 (三)告知承諾備案類項目 取得工程規(guī)劃許可或產證手續(xù)的合法建筑,未達到施工許可限額要求,且不涉及以下行為的其他建設工程,實施消防驗收備案事項承諾管理,建設單位可自愿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消防驗收備案: 1.增加夾層; 2.封閉架空層、天井; 3.改動防火分隔、人員疏散與避難條件; 4.改動消防設施系統(tǒng)(不包括消火栓、探測器、噴淋頭等局部消防點位調整); 5.采用非防火材料裝修,改變建筑保溫、外墻裝飾; 6.對特殊建設工程、特殊使用功能場所進行裝修改造; 7.其他可能增加既有建筑火災風險,影響防火安全的工程。 特殊使用功能場所,是指醫(y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密室、劇本類等公眾聚集場所及類似使用功能場所。
相關主體責任
(一)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或裝修人是申請既有建筑裝修改造工程消防審驗的
責任人,應嚴格遵守既有建筑裝修改造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履行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或者告知承諾的義務,按照審批事項或者承諾內容進行裝修改造。 (二)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房屋管理機構) 負責辦理裝飾裝修申報登記手續(xù),告知并督促裝修改造建設單位依法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責任事項,履行巡查、發(fā)現、勸阻、報告義務;發(fā)現未按規(guī)定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或未履行告知承諾的情形,報告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住建主管部門、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處理。
相關違法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1.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2.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3.建筑施工企業(yè)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4.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其他事項
(一)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qū)內既有建筑裝修改造工程開展監(jiān)督檢查;督促指導村(社區(qū))、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房屋管理機構)巡查、發(fā)現、勸阻、糾正未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的裝修改造行為,并抄告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以及行政執(zhí)法部門。村(社區(qū))依托黨建引領“微網實格”治理體系,組織網格員(長)、微網格員(長)發(fā)現報告小區(qū)(院落)、街區(qū)商鋪、居民樓等既有建筑裝修改造的未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配合進行宣傳。 (二) 即有建筑裝修改造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不含住宅室內、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