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香港有關法例,如要獲發某些行業的牌照(例如普通食肆、小食食肆、食品制造廠、工廠食堂、烘制面包餅食店、公眾娛樂場所、戲院/劇院、改建校舍、幼兒中心等),申請人必須取得由消防處處長簽發的證明書(即消防證書),證明擬作某行業用途的處所已遵辦所有消防安全規定,或不會令處所內的人面對過度的火警風險。假如處所設有通風系統,申請人亦可能須要取得消防處簽發的符合規定通知書。
初步巡查處所,評估潛在的火警風險 為處所制訂消防安全規定(通風系統除外) 收到竣工報告后,檢查處所是否符合有關的消防安全規定 如巡查結果令人滿意,向牌照申請人簽發消防證書
初步巡查持牌處所 為通風系統制訂消防安全規定 收到竣工報告后,檢查通風系統是否符合有關的消防安全規定 如巡查結果令人滿意,向申請人簽發符合規定通知書 抽查注冊通風承辦商提交的年檢證明書